2017年泰安市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说明报告

2017年全市各级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坚持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福利企业集中就业和个体就业创业等多种形式,实现了残疾人就业平稳较快发展。市残联与市财政局下发了《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补助管理办法》、《市直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管理办法》,各县市区也对残疾人就业创业进行扶持。认真实施“共享阳光-百千万残疾人就业创业扶贫工程”、配合人社局开展了“残疾人就业援助月”活动,定期召开残疾人就业招聘会,通过加大残疾人就业年审和残保金征缴力度、根据市场的需要增加和调整残疾人职业培训等多种措施,推进了残疾人就业工作。截止目前,全市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2089人,其中,在74家福利企业集中就业4348人,个体就业11344人。残疾人就业率由“十一五”期间的85%,上升到90%左右。全市共建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65处,培训基地18处,安置残疾人1500名,辐射带动2917名残疾人脱贫。6处残疾人扶贫基地被评为省级示范基地,47处被评为省级优秀基地,85名残疾人被评为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标兵和致富能手,落实扶持资金395万元。2016年进一步完善了《市级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补助管理办法》,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市级优秀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扶持力度,对安置残疾人就业15人以上或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20户以上的基地,按照8万元-15万元的扶持标准给予扶持。2016年,扶持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15处,落实扶持资金147万元,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加快残疾人家庭脱贫致富步伐,提高生活质量,过上幸福美满生活。

我市残疾人就业主要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如下: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8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设置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考国家公务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招用劳动者,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二条 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经营困难的残疾人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年检费,并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2、《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270号令)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泰安市残疾人优惠扶持实施办法》(泰安市政府令【第143号】)第六条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年检费,并协调市场开办单位在场地、摊点、摊位等方面提供方便。残疾人凡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自其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和执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市、县(市、区)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应会同残疾人联合会有计划地开展本地区的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 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应当参加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合格的,可以凭《残疾人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培训合格证书和收费票据等,向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申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市直单位的残疾人向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补贴。所需费用由市、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4、《泰安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泰安市政府令第79号)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逐步建立按照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制度,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关于市直残疾人自主创业进行扶持的通知 》(泰残联【2013】68号)规定:对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驻泰市属以上单位职工的残疾未就业子女和下岗残疾职工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在正常经营一年后仍正常经营的,给予不超过两年的经营补贴,用于残疾人经营场所租赁、摊位租赁等。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月300元,第二年每月200元。已成功创业的残疾人,富有爱心和创新精神,综合素质好;经营的项目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具有良好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社会信誉度高,可被评选为泰安市残疾人致富能手,给予一次性补贴5千元。

发表日期: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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