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残联: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残联理事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山东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康复效果,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鲁政发〔2011〕45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3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是指由省残联和中国残联安排的各类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

第三条省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实施原则

    第四条坚持阳光操作、公开公正的原则,项目执行单位应向社会公布救助政策、工作流程、执行情况等。

    第五条坚持以人为本、贫者优先的原则,优先救助家庭贫困和特殊情况的残疾人,为他们提供就近就便快捷的服务。

    第六条坚持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始终把确保残疾人康复效果作为工作的主要目标,规范管理,严格考核。

第七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监督的原则,应在政府的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各级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建立残联协调、部门配合、专家审评、集体研究、社会监督的项目管理机制。

第九条省、市要成立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残联康复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四章 技术支撑

第十条实施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必须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确保康复质量。省、市要成立由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项目实施的技术咨询、指导、评价等专业性工作。

第十一条专家指导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项目执行机构认定标准,评定项目执行机构;制订项目评估标准,实施成效评估;开展项目调研、检查、指导;开展技术培训和相关科研工作等。

第五章 项目实施要求

第十二条实行规范化管理。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实施方案规范执行,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职责、目标、任务、措施。

第十三条实行动态化管理。对项目执行过程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项目要求的及时予以纠正、调整。

第十四条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管理数据库和项目管理档案,与救助项目有关的资料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确保资料真实、齐全。

第十五条实行公开化管理。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实施项目,做到救助政策、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三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定点机构的选定

第十六条定点康复机构的选定应按以下要求:

1、本着就近就便原则,尽可能为残疾人提供方便和便利;

2、根据项目任务额度大小确定定点康复机构数量,每个机构救助人数应达到一定规模,以便于管理。

3、定点机构必须具有法定资质并符合国家或省制定的定点机构准入标准;

4、申请机构须遵守项目规定,自愿申请承担项目任务并能承诺履行责任和义务;

5、须由专家技术指导组依据相关标准对申请机构资质进行审评,符合条件者由市、县(市、区)残联(手术医疗机构的推荐须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确定)推荐,向省残联上报推荐材料,经省项目专家指导组评定合格后,由省残联审批下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

6、对定点康复机构采用动态管理模式,一般每年审核评估一次,对于检查评估中不合格单位限期整改,限期不达标者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经批准的定点机构须与当地残联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

第七章  救助对象的确定

第十八条康复救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山东省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并有康复意愿,经定点机构专业人员评估具有实际的康复价值;

3、符合实施项目规定的年龄;

4、本人或其家长、监护人申请,乡镇初审,县级残联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残疾儿童优先。低保等贫困家庭、一户多残家庭、烈军属家庭者优先。

第八章 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十条建立残疾人康复效果评估机制,形成阶段评估和终期评估、常规评估和抽测性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机制。

第二十一条省残联负责制定康复效果评估标准,组织开展康复效果的抽检;各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过程监测,形成初期、中期、末期三次整体评估制度,评定康复效果(有效、显效、无效),有条件的市可尝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第二十二条每年12月各市残联向省残联提交项目实施绩效报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康复效果情况、经费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 项目申请和经费、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任务指标和补助经费实行逐年分配下达。每年6月份,各市和省直管县残联向省残联上报下年度各类救助对象需求情况汇总表和申请报告,省残联根据各市、县需求和财力情况,分解下达指标,并协商省财政厅下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中央和省级补贴经费由省财政厅下拨到各市及省直管县财政局。收到省拨款后,各市、县应及时核拨到康复项目执行机构。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康复救助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各级各有关单位须严格按照各项目实施方案的具体规定使用经费。

第二十六条省项目配发的物资按有关文件的规定管理使用,并建立登记台账,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省直管县的任务分配根据其需求和实际能力,由省、市残联协商确定,由市残联负责指导管理和统计上报。

第十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开展不同形式的检查。每年对定点康复机构应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指导。

第二十九条 成立项目监督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省、市、县要聘请有关部门(单位)领导、专家、残疾人、残疾儿童监护人、社会群众等参加项目监督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监督项目实施,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三十条  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不按规定使用康复经费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一经发现,除追回救助资金外,对市县残联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对不按期报送有关资料者,省残联、省财政厅将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采取停止项目拨款、收回专项资金或今后2-3年内暂停安排补助项目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项目实施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管理不善、康复效果差的定点康复机构限期改正,不能按期改正的撤销其定点康复机构资格。对在项目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  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十三章 执行日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发表日期: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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